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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法已经确认

作者: 发布于:2014-12-03 00:22:15 点击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期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针对目前很多新的网络侵权表现形式进行管制。

  很多人对“网络水军”一词并不陌生。无论是想“捧人”还是“毁人”,只要你付费,就会有一群“网络水军”出动,努力为你达成目的。他们的存在对互联网安全造成极大影响,一条灰色产业链也随之产生。《规定》第十五条指出,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几年,微博、微信等快速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过传统媒体之势。几年前,“虐猫事件”的主角遭“人肉搜索”而被迫辞职。类似这样的“人肉搜索”,可能导致大量的被侵权人个人信息在网上曝光,给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规定》对这种“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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